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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阳翠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新华支路19号负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145668-6。法定代表人谢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玲,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阳翠华,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阳翠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翠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杜春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