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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调确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付廷国与邱严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廷国,邱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143号申请人付廷国。申请人邱严贵。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付廷国与申请人邱严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付廷国与申请人邱严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邱严贵应支付申请人付廷国工资4000元。该款分别于当庭给付1000元;于2015年4月25日前给付3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