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帆女、朱历霞诉被告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朱历霞,刘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张帆女,又名张帆,女,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原告朱历霞,又名朱丽霞,女,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刘建华,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帆女、朱历霞与被告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白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帆女、朱历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建华雇用原告张帆女、朱历霞为达旗中凯雅苑B区楼道刮白,经结算,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给二原告写下5000元欠条,后经二原告多次追要欠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不给。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工资款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建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建华雇用原告张帆女、朱历霞为达旗中凯雅苑B区楼道刮白,经结算,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支,欠款金额为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二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二原告劳务工资5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张帆女、朱历霞劳务工资5000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刘建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白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