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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3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娜与那存白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那存白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3800号申请人李娜,女,28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那存白音,男,32岁,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执行李娜与那存白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那存白音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工资发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那存白音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代发的工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任鹤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