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湛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湛某某,女,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某某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胜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忠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