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雷开志与施吉元、刘年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开志,施吉元,刘年辉,曾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76-5号申请执行人雷开志,市民。被执行人施吉元,农民。被执行人刘年辉,农民。被执行人曾传国,农民。本院在执行雷开志与施吉元、刘年辉、曾传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吉元、刘年辉、曾传国均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