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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雷开志与施吉元、刘年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开志,施吉元,刘年辉,曾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76-5号申请执行人雷开志,市民。被执行人施吉元,农民。被执行人刘年辉,农民。被执行人曾传国,农民。本院在执行雷开志与施吉元、刘年辉、曾传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吉元、刘年辉、曾传国均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