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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贾中连与李传波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波,贾中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波,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博,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杨磊,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中连,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新玲,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传波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依法传唤,上诉人李传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李传波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传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隋得民审 判 员  石 鑫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