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海金与刘小军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金,刘小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15号原告王海金,住兴隆县。电话:150XX****XX。被告刘小健(曾用名刘小军),住兴隆县。电话:18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金与被告刘小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王海金负担。审判长 翟俊岩审判员 邢宝友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