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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周大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周大文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生,住台湾省台北市。委托代理人:王广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大文,男,1986年8月30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周朝,男,苗族,1991年6月20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与被告周大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佳修于2015年4月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佳修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叶��修负担。审 判 长  黄 飞代理审判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王贤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小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