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定宏、闫泽江等与李鸿成、安徽东皖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宏,闫泽江,李鸿成,安徽东皖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刘定宏,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闫泽江,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李鸿成,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先发,总经理。原告刘定宏、闫泽江与被告李鸿成、安徽东皖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家栋代理审判员 项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庆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