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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定宏、闫泽江等与李鸿成、安徽东皖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宏,闫泽江,李鸿成,安徽东皖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刘定宏,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闫泽江,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李鸿成,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先发,总经理。原告刘定宏、闫泽江与被告李鸿成、安徽东皖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家栋代理审判员  项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庆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