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亮、严往扣与严往扣、唐泽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严往扣,唐泽英,程润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081-2号原告:徐亮。委托代理人:王兴中,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往扣。被告:唐泽英。被告:程润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亮与被告严往扣、唐泽英、程润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8元,依法减半收取186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