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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饶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杨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饶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詹星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