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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鄢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鄢xx,女。委托代理人马彦力,男,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张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鄢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鄢xx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xx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