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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启山与潘金校、昌乐国际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山,潘金校,昌乐国际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31-1号原告朱启山。委托代理人王建斐,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金校。被告昌乐国际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被告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宾。原告朱启山诉被告潘金校、昌乐国际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潍民辖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我院审理,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乐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昌乐国际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昌乐县温泉大酒店对面路北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乐国用(2009)字第CL206、CL3**号,现原告朱启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昌乐国际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土地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昌乐国际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