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唐小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清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婧、马德方(实习),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小丽,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路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唐小丽于2015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唐小丽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被上诉人唐小丽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唐小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上诉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唐小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7元,全额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