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如西与牛广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西,牛广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刘如西,农民。被告:牛广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如西诉被告牛广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牛广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如西撤回对被告牛广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如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潇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