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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魏某某,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4月2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魏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原告魏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方 晏人民陪审员  张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金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