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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世煌与卢琼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煌,卢琼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周世煌,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卢琼珠,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世煌与被告卢琼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公告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