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世煌与卢琼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煌,卢琼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周世煌,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卢琼珠,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世煌与被告卢琼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公告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