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晓鸣与潘露、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鸣,潘露,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黄晓鸣。委托代理人唐亮、姜久荣,(特别授权),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露,被告王艳。原告黄晓鸣诉被告潘露、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晓鸣的委托代理人唐亮、姜久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露、王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晓鸣诉称,2012年8月19日被告潘露、王艳向我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后,被告潘露、王艳未能按约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潘露、王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潘露、王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被告潘露、王艳向原告黄晓鸣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黄晓鸣人民币拾万园整。约定于2012年10月18日前还清。借款人潘露、王艳,2012年8月19日”。借款后,被告仅给付原告两个月借款的利息4000元,余借款本息被告未能按约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潘露、王艳向原告黄晓鸣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潘露、王艳负有按约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被告潘露、王艳未按约偿还借款至纠纷形成,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潘露、王艳偿还原告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露、王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其责任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露、王艳给付原告黄晓鸣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600元,由被告潘露、王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款人全称: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沈恩德人民陪审员 刘梅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韦广琴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