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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崔凤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程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