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崔凤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程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