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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冯某某,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北二环西路xx号。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该公司某某。被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负担19400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长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