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卢某某。关于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文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