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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卢某某。关于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文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