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国富与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富,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刘金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538号原告王国富,男,1953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忠,男,1963年3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10室,组织机构代码:582572665。法定代理人马雷,经理。被告刘金祥,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富与被告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刘金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元,由原告王国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志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月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