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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德理与赵金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理,赵金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陈德理。被告:赵金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理与被告赵金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