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德理与赵金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理,赵金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陈德理。被告:赵金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理与被告赵金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