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石狮市环境保护局与刘克富拖欠行政处罚款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刘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振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克富,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狮环罚字(2014)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案件材料不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克富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克富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张庆玉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茹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