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石狮市环境保护局与刘克富拖欠行政处罚款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刘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振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克富,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狮环罚字(2014)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案件材料不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克富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克富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张庆玉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茹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