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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尹才仿与韩应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才仿,韩应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02号原告尹才仿,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韩应军,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才仿与被告韩应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才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才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才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尹才仿负担。审判员  朱敬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