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尹才仿与韩应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才仿,韩应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02号原告尹才仿,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韩应军,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才仿与被告韩应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才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才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才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尹才仿负担。审判员 朱敬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