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袁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单文华,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岳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罗岳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卫锋校对责任人:罗岳峰打印责任人:邓卫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