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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9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鸿好与钟尉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鸿好,钟尉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86-9号原告林鸿好。被告钟尉明。本院审理原告林鸿好(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钟尉明(以下简称被告)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3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提出的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钟尉明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2010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米杨洋人民陪审员  姚丽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