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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姚闯与卜俊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闯,卜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姚闯,男。被执行人卜俊山,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闯与被执行人卜俊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闯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卜俊山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荣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