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02号原告:任某,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某,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受理原告任某诉被告胡敏离婚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张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了诉讼的权利,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XX(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