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郝利与王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利,王晓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48号原告郝利,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晓雪,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郝利与被告王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利诉称:2014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元和8600元,共计10600元。借条中分别注明了还款的具体日期。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600元;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晓雪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被告王晓雪于向原告郝利出具“借条”两张,第一张借条载明:“今借郝利捌仟陆佰元整,借款日期:2014年7月2日,还款日期:2015年1月2日,借款人:王晓雪,2014.7.2”,第二张借条载明:“今借郝利贰仟元整,借款日期:2014年7月2日,还款日期:2014年7月31日,借款人王晓雪,2014年7月2日。”上述两笔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晓雪均未能偿还,现原告郝利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郝利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两张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晓雪向原告郝利借款并出具借条两张,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且该借贷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郝利要求被告王晓雪偿还借款共计10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利借款10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王晓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