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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婷与被执行人罗永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婷,罗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罗婷,女,2002年1月8日生,资兴市人。法定代理人:朱香凤,女,1975年6月23日生,资兴市人,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罗永吉,男,1964年2月14日生,资兴市人,系申请人父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2011)资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永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永吉的银行存款1208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永吉价值1208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