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建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1-A-3-1-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326-7。法定代表人余治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文炜,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建英,女,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雪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