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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业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业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44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业平,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兴文县。2009年7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业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耀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业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业平以为联络工具,窜至中山市古镇镇曹步同益工业园盈光雅艺照明南侧停车场空地向李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当场缴获海洛因2.36克及手机1部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业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曹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缴获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手机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结果照片、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一法刑一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茂名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业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业平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业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业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业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黄业平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业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海洛因2.36克及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陆沛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