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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玉秋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宾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秋,白山市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974号申请人张玉秋。被执行人白山市宾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秋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宾馆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山市宾馆主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浑执字第974号一案的执行。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