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玉秋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宾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秋,白山市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974号申请人张玉秋。被执行人白山市宾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秋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宾馆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山市宾馆主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浑执字第974号一案的执行。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