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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林新暖与被告周良煌、阮礽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暖,周良煌,阮礽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403号原告林新暖,男,196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城关镇被告周良煌,男,1970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阮礽理,男,1958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新暖与被告周良煌、阮礽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新暖于2015年04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新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新暖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慧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