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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许薇诉曾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薇,曾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许薇。被告曾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薇诉被告曾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薇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薇负担。审判员  张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