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潘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25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潘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潘献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修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潘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