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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莱阳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金庄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庄,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莱阳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梁金庄,农民,莱阳市高格庄镇高格庄村。被执行人:陈建军,农民,莱阳市高格庄镇胡城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3)莱阳城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建军在中国邮政银行莱阳支行62×××26账号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