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斌与陈春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陈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7号原告王斌,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陈春燕,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陈春燕不当得利一案的过程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应由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王斌住所地在四川省大邑县;被告陈春燕户籍地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渝北区。2011年12月5日,原告王斌错转390000元人民币到被告的账户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不当得利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陈春燕户籍地虽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但其在重庆市渝北区居住一年以上,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经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春燕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春燕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