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辛志福诉被告黑龙江德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志福,黑龙江德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60号原告辛志福,住青冈县。被告黑龙江德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宝,职务经理。原告辛志福诉被告黑龙江德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在开庭前发现青冈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人许波、辛永祥、徐宝杰主张权属的房屋与辛志福主张权属的房屋相同。因案件涉及一房多卖问题,为了避免两级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经报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辛志福诉被告黑龙江德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移送青冈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霖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