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执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邱志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军,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詹克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阶段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履行协议,现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定如下:中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以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元审 判 员 梁 军代理审判员 卫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