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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执字第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蔡波与XX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波,XX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784-1号申请执行人蔡波被执行人XX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波与被执行人XX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XX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蔡波与被执行人XX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