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董志芳与北京市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志芳。委托代理人赵梦涛,河北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钰梅,河北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大厦负一层。法定代表人刘全,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董志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志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上诉��北京市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上诉人董志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董志芳承担。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岳桂恒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