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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86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袁文,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某,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