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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调确字第1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侯相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西调确字第10633号申请人侯X,女,1951年10月24日出生。申请人侯X1(侯X之弟),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中国机械科学院军用改装车试验场。申请人侯X2(侯X之弟),男,1960年1月5日出生。申请人侯X3(侯X之弟),男,1963年5月9日出生。2015年4月2日,申请人侯X、侯X1、侯X2、侯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侯X4在西城区X号(房产证号:x**)归侯X、侯X1、侯X2、侯X3按份共有;其中侯X占四分之一份额,侯X1占四分之一份额,侯X2占四分之一份额,侯X3占四分之一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X、侯X1、侯X2、侯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侯X、侯X1、侯X2、侯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曲凌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