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华诉被告王常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李某某,女,49岁,汉族,辽宁省铁岭人,农民,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王某某,男,38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