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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顾金乔与陈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475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赵勇,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文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沈 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