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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童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童某某,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童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现去向不明,待后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阔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梦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