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童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童某某,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童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现去向不明,待后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阔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梦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