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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久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山冠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久鑫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冠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中山市久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廖伟立,委托代理人:陈文珍、吴炳胜,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冠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许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久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冠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久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4元,减半收取60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久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晓冰审 判 员  陈 睿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